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2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5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及汉江中下游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及配套政策,加大对库区及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解决我国北方地区缺水、优化水资源配置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其水源地生态功能十分重要。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及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
 
  一是给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倾斜支持。2008年设立该项资金时,优先将中线水源地相关市县全部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增强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从2011年起,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缺口等作为特殊支出纳入标准支出测算,进一步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相关市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2020年,考虑南水北调水源地实际贡献、因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受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资金缺口大等因素,提高了有关县区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比例。2021年,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湖北省资金40.36亿元,同比增长11.9%。
 
  二是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倾斜支持。该项资金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918.4亿元,同比增长8.03%。此外,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运行后,客观上对汉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经国务院批准,2015-2019年中央财政每年专门为此安排湖北省阶段性财力补助6亿元,2020年起将该项补助政策再延续5年,持续支持南水北调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可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使用,加大对库区及汉江中下游地区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水资源税分享机制,由水源区参与受水区共同分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的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0多个省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同时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要遵循“税费平移”原则,征税范围和方式基本保持不变。湖北省暂未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目前仍在征收水资源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陆上矿产资源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水资源税收入在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期间也全部归属试点省份,为保持财政体制统一规范,我们考虑不宜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实行跨地区税收分享机制。主要原因:一是跨省调水是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际并不耗用水资源,对跨省调水由调入区征收水资源税(费),不在调出区征收,即由调入区内实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费),这样更有利于发挥水资源税(费)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二是调入区不仅使用南水北调水,也使用当地水,南水北调水进入调入区后将与当地水混在一起,难以在终端用户取用的水资源中区分南水北调水或者当地水,且不同类型用水户适用的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也有所差异。因此,在调入区域单独区分出南水北调水征收水资源税(费)并建立分享机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三是水具有流动性,跨省河流或水利工程调水一般涉及多个省份,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涉及到陕西、湖北、河南三省,各省实际调出量难以衡量,若将水资源税(费)按一定比例补偿资源输出地,难以协调好相关省份的利益关系。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继续加大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和沿线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引导地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
 
  三、关于设立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推进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修复的建议
 
  为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促进解决水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中央财政专门设立水污染防治资金。2021年,安排湖北省14.83亿元,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保护等工作。专项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湖北省可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考虑到《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资金。在目前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情况下,中央层面不宜新设“核心水源区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水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支持湖北省开展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环境保护、库区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关于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推进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修复的建议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起草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均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准备,按照统一程序申报,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夯实预算执行基础,提高资金安排精准度。考虑到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后,地方可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自主选择项目予以支持。因此,湖北省可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并按规定将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统筹安排中央或地方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继续完善有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大对基层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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