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5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西藏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西藏加快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西藏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西藏自治区生态屏障功能十分重要,中央财政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西藏自治区推进水生态保护工作。
 
  在纵向生态补偿方面。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安排专门补偿。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1年,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下达西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1.39亿元,比上年增长21.06%。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自动补偿”。地方政府由于生态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和限制开发形成的财政减收,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西藏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491.4亿元,比上年增长6.69%。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级,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相关项目,支持构建水生态保护综合体系建设。
 
  在横向生态补偿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为推动地方开展有关工作,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予以明确。2021年,财政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重点支持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西藏自治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与邻近省份沟通协商,探索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机制建立后,中央财政将研究奖励政策予以支持。
 
  二、关于中央财政设立“西藏自治区水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建议
 
  2021年,中央财政在分配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考虑西藏自治区生态屏障功能重要,安排资金7.07亿元,其中在上年定额补助西藏自治区3亿元的基础上增加到5亿元。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西藏自治区可统筹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你们提出的“西藏自治区水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关于“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精神,在目前已有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资金渠道的情况下,在中央层面暂不宜新设立专项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西藏自治区推进水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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