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4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5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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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瑾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长江上游水源保护地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建立长江上游水源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包括四川在内的长江上游保护治理。
 
  在纵向补偿方面。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2018年起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进一步考虑森林面积、生态红线面积等因素,重点向包括四川省在内的长江流域上游地区倾斜。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5.78亿元,同比增长14.8%,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也对各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四川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236.89亿元,同比增加74.87亿元,增量规模全国最大。三是林业草原转移支付。累计下达四川省2021年该项资金53.87亿元,用于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管护、大规模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修复等工作。
 
  在横向补偿方面。2021年,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地方补偿为主,各省要积极与邻近省份沟通协调,尽快就各方权责、考核目标、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邻近省份自愿协商签订,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从已有的试点经验来看,各流域水质水量现状、保护治理的难度和任务、上下游对生态保护的目标、补偿的力度各有不同,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宜由上下游地区沟通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对相关权责予以明确。下一步,四川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与相邻省份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在长江流域探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给予指导,待补偿机制建立后,根据机制建设情况研究相关奖励政策。
 
  二、关于推进法制建设,完善顶层设计的建议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法治建设,完善顶层设计的建议很好,目前已出台和正在研究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立法草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均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我部还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此外,发展改革委也正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立法,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立法审查等相关工作,推动从法律层面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予以明确和规范。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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