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91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44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曹金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专项使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原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之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时,坚持向民族地区、“三区三州”(均为民族自治地区)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对助力少数民族地区和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重要作用。2016-202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304亿元,资金规模从2015年的40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69.5亿元。截至2020年11月底,包括散居民族地区在内,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如期完成了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十四五”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原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更名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并明确用于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资金切块下达,具体项目由县级确定。
 
  因此,您提出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专项使用”的要求已经在政策中得到体现。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管理,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民族工作支持力度。
 
  二、关于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如,2021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在测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通过调整测算因素及权重,下达山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2540万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会同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相关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支持散居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调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如前所述,此前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已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使用范围调整为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
 
  您提到的“一些原属农村的部分少数民族融入城市生活后,城市民族工作增加”问题,2016年,中央财政已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加大对包含少数民族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地区支持力度。该项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流动、包含少数民族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山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19.41亿元。需要说明的是,该项奖励资金为财力性补助,山东省可统筹用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城市民族工作。
 
  考虑到中央已有支持城市民族工作的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严控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新设相关专项。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范围,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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