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4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1〕第 38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郭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党中央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财政部配合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牵头部门,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方面。2015年底,安排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债务限额994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2016-2020年,为支持筹资落实和调整规范融资方式,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约2449亿元,中央基建投资约800亿元,用于贴息补助的专项扶贫资金约456亿元。2021年,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继续安排122.8亿元用于贴息补助,有力减轻了市县财政压力,为圆满完成约960万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方面。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后,将支持重点调整到后续扶持。2020年,在面上支持的基础上,单独安排47.83亿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9.39亿元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产业和带动就业等。2021年3月,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明确衔接资金可用于“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单独安排47.83亿元衔接资金支持集中安置区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关于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内容,在《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专门强调,要求“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持续加大就业和产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印发指导文件,出台支持举措,落实资金支持,全力推动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牵头,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从促进就业、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管理等方面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其中,财政方面的支持举措主要有:发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带动地方财政资金、金融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建设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完善,推动后续产业发展和群众就业创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专门文件,通过拓宽就业渠道、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就业服务、强化技能培训、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对各地的工作指导,累计帮助358万搬迁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等项目,进一步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在内的脱贫地区倾斜。同时,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3号),对培育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产业作出了具体安排。
 
  综上,您提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建议,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高度契合。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配合发展改革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牵头部门,进一步强化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监管,继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50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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