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7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38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戴运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钱随人走”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中提高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经过多年调整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形成了因素法公式化的分配体系,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比例越高。其中,在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时,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的基础上,已按照一定的折算比例考虑了各地向外来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增支因素,并根据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外来人口折算比例。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广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26.67亿元,同比增长10.7%,高于全国平均增幅。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您的建议,统筹考虑财政困难程度、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差异、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统筹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合理体现外来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影响,更好发挥转移支付资金均衡区域间财力差异的作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关于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分担比例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明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在制定分档分担比例时,综合考虑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事项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
 
  您提到的“财政对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补助办法”等问题,属于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畴。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总体方案》,本轮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财政按照实际接种疫苗及接种费用的30%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各省财政补助医保基金部分实行分档补助。考虑到本轮新冠疫苗居民免费接种为一次性政策,且疫苗及接种费用由医保基金负担,对于东部地区财力状况、医保基金结余情况普遍较好的省市,财政压力相对不会太大。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您的建议,统筹考虑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财力变化情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完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三、关于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保障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引导地方干事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
 
  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体上还是坚持效率优先,但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实际,也适当兼顾区域均衡发展,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考虑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总体上看,专项转移支付既体现了效率,也兼顾了区域均衡发展。诚如您所提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按因素法分配的奖补类资金,在分配因素中,80%是外经贸行业领域统计指标数据,考虑了各区域外经贸发展成效,20%是考虑了区域均衡性,更多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
 
  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您所提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更加聚焦于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着力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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