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氢燃料电池运载工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燃料电池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一种类型,具有绿色环保、续航里程长等特点,在中远途运输、重型卡车替代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推广燃料电池汽车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具有一定意义。
一、关于强化政策支持,加快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化应用和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央财政一直高度重视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早在2009年开始就联合有关部门对消费者购买包括燃料电池汽车在内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在补贴政策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燃料电池汽车推广量逐年增加,但仍然面临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缺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2020年4月和9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群,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示范期暂定四年。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
根据《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每年中央财政以结果为导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示范实施2年后,我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资格等措施。
目前,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和评审工作正在按计划开展,我们将按照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示范城市群。关于您提出的开展第二批示范应用申报工作,以及在试点城市基础上,逐步选取京沪、陇海等铁路沿线和骨干高速公路开展试点等建议,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示范应用实施效果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考虑。
(二)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税收优惠。一是2020年4月,将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至2022年底。二是明确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并结合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以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国家标准体系完善情况,不断研究完善该项政策,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对享受车船税优惠的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调整。购置使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优惠。
二、关于加大科研攻关,加快氢核心技术研发突破的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积极支持汽车及零部件相关领域科研工作。此外,中央财政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按程序申报项目开展相关研究。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相关领域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发展需要等自主开展科研工作。三是创新支持方式。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由科技部牵头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您提出“设立氢能与燃料电池科技专项”的建议十分重要,我们将积极配合科技部予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企业开展研发攻关给予税收优惠。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按75%比例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可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征、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进500万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等政策。二是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同时,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包括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均可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三是在财产税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给予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现有政策,支持燃料电池汽车领域关键技术研发。
(三)依托军民融合机制,推动相关技术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等有关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更加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国防工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央财政配合国防科工局制定出台了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国防工业科技成果“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等难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370
财政部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