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75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35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5日
关联知识
罗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成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因改革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据此,中央财政制定了《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09〕14号),明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按照成品油消耗量、公路里程等因素分配给地方。
 
  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随着各地普通公路建设里程、汽车保有量、桥(隧)等重要结构物不断增长,建设、管理、养护公路的支出需求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一些西部欠发达地区,公路支出主要依赖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压力较大。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普通公路地域性较强,修建和养护主要是当地百姓受益,体现地方事权属性,主要由地方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目前,除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外,均衡性转移支付也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支出予以了考虑,主要是根据各地交通设施当量里程、路网密度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交通运输支出需求。地方政府因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等形成的财政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自动放大标准收支缺口,其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相应增加。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四川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236.89亿元,比上年增加74.87亿元,四川省可统筹安排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等方面的支出。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情况,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统筹研究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指导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继续支持普通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