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6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65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6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左文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贵州省属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一直以来都是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支持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初步统计,“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贵州省转移支付资金13645亿元,年均增长6.2%。截至2021年6月中旬,中央财政已下达贵州省转移支付资金2695亿元,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878亿元,比上年增长6.8%,规模居全国第8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153亿元,比上年增长18.5%,规模居全国第8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136亿元,比上年增长4.8%,规模居全国第1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2.2亿元,比上年增长6.8%,规模居全国第3位。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贵州省脱贫攻坚工作,2013-2020年累计下达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570亿元,规模居全国第2位;2021年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下达衔接资金133亿元,比上年增长4%。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考虑您提出的建议,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结合财力水平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省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贵州省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做好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衔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贵州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下达中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时给予贵州省一定自主权,统筹安排用于先建后补项目或偿还因脱贫攻坚形成的债务本息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过渡期内,财政支持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并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持结构,调整支持重点。中央财政下达的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各项资金均已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可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合理安排用于先建后补项目或偿还因脱贫攻坚形成的债务本息等。具体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长6.8%。资金分配重点向贵州省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乡村振兴底子薄的地区倾斜。其中,安排贵州省133亿元,并对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解决防止返贫突出问题、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等过渡期主要任务进行了单独测算。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要求,贵州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但不得将衔接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垫资等负面清单事项。
 
  二是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19亿元,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通过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贵州省有关部门可结合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等,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三是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24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增幅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1%)。资金主要支持贵州省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等水利工作,重点解决农村水利薄弱环节,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切块下达到省。根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贵州省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92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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