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嘎尔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分享跨界水电站经济利益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8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相关原则、税收收入范围和因素法下省区间分配比例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坝址跨省区的水电项目按照移民人口(含坝区)和淹没土地(含坝区)面积两项测算因素,权重分别为55%和45%。2012年四川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报财政部《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成相关问题的请示》(川财〔2012〕81号),反映两省在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分歧,恳请财政部予以裁定。对此,财政部研究印发《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5号),对相关问题予以裁定。
根据《意见》,在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时,应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意见》研究办理。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动四川省和云南省对溪洛渡、乌东德、白鹤滩三座跨省水电项目税收分配问题进行协商,按照《意见》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928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