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388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37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王天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中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的意见
 
  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当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经营稳健,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中小银行均可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工具,提升资本抵补能力。人民银行还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CBS)工具,助力银行发行永续债,实现以永续债为突破口促进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同时,根据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当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2000亿元,用于地方政府认购中小银行合格资本补充工具,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后续,人民银行将继续健全可持续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加大对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支持力度,并以此为契机引导中小银行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关于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的意见
 
  (一)对于放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化准入标准。一是现有政策已适度放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限制。2021年1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跨区域批量收购个人不良贷款。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二是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承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易产生道德风险。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包批量定向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属于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允许其他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承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包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易滋生逃废债行为。三是目前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已有多种途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将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外资机构,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均已开展跨境不良资产转让业务。
 
  (二)对于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自2016年初国务院批准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不断完善制度安排,积极推进试点进程,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不良资产价格发现能力和透明度。一是有序推进试点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风险防范,指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合规有序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二是不断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主承销商、资金保管机构、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约束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拓宽不良资产投资者范围、提升价格发现功能。规范产品定价,提升定价有效性,增强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透明度。上述政策对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有效盘活信贷存量,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积极意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拓宽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引导其通过市场化手段有序压降风险资产,协助机构平稳健康发展。
 
  (三)对于修改完善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通知》印发后,试点工作平稳开展,成交规模和价格均高于预期,市场主体踊跃参与。银保监会正在研究进一步放开参与试点的机构和不良贷款的范围,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四)对于允许中小银行自主核销非大额信用卡不良。根据现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原则,债权银行在对持卡人偿付能力、担保人情况等进行综合判定后,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按规定进行自主核销。
 
  三、关于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诉讼效率的意见
 
  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提高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的受理、审理、保全、裁判效率,压缩逃废银行债行为的获利空间。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债务人和担保人义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必要时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逃废债行为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同时,完善金融法律环境,加快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清晰界定、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的多层次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服务网络。
 
  银保监会拟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提高不良司法处置效率,初步考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大力推进简案速裁快审。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案件,充分运用督促、司法确认、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方式,促进立案后快审快办,实现案件的快速办理。二是建立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快速通道。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开辟专门快速通道,加快执行立案。三是多措并举保证执行到位。通过与金融管理部门信息交互,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追查和跟踪力度,尽快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严肃问责转移财产行为,对逃废债务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四、关于建设不良资产交易平台的意见
 
  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有利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和行业监管。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逐步构建不良资产市场统一监管框架,并探索研究建立统一不良资产处置平台。
 
  五、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的意见
 
  (一)对于优化涉诉资产纳税申报流程、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总局认为代表所提建议对进一步深化税务“放管服”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年年递进升级、线上线下并举、内外协同发力”,不断提升税费服务质效。连续8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累计推出49类418条创新服务举措;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近90%的涉税事项、99%的纳税申报可网上办理,持续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业务负担,有效激励市场主体活力。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对于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下一步,结合《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二)对于给予中小银行新增民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财政补贴。一是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不良贷款的形成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风险防范能力等情况直接相关,运用财政补贴化解不良资产不符合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二是近年来,为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部已研究出台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呆账核销管理等规定,中小银行可根据现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良贷款采取清收处置、呆账核销等方式有序消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215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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