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7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社函〔2021〕第 14 号
  • 【法规类别】社会保障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3日
关联知识
鲍守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中央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河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情况
 
  财政部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近年来,在资金支持方面持续给予河北省倾斜。2021年,我部会同民政部在考虑各地救助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后,下达河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60亿元。
 
  二、关于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困难群众救助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上述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应承担的支出职责。根据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地方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我部在会同民政部分配这项补助资金时,一直参考各地救助对象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和工作绩效好的省份倾斜。
 
  《通知》同时要求,要推进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等因素,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此外,《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据此,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强困难群众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河北省可按要求做好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及省级补助资金,加大对省内石家庄、邢台、廊坊等疫情较严重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
 
  在今后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时,我部将继续统筹考虑包括河北省在内的各地的救助需求等实际情况,继续对救助对象数量多、财政困难的省份予以倾斜。同时,我部将配合民政部积极督促指导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继续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财政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28
 
  财政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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