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92号(经济发展类22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117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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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云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政府专项债券助力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专项债券对重点文旅项目的支持力度问题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2021年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含文化旅游)、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您提到的文化旅游项目已纳入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各地符合条件的文旅项目,均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适当增加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专项债券分配额度、研究推进专项债券补充文旅建设资本金问题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级政府确定。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各地可在分配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结合实际情况并区分轻重缓急,统筹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二是按照有关规定,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重大项目资本金的范围主要包括铁路等10个领域,其中文旅领域不在政策覆盖范围内,暂不能发行专项债券用作相关项目资本金。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夯实专项债券使用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积极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项目。
 
  三、关于对大运河和国家文化公园专项债券项目给予国家贴息扶持,降低投资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问题
 
  一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专项债券支持的是有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债务收支、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偿付,不需再安排预算资金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贴息。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各地可积极发挥专项债券资金的撬动作用,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四、关于由牵头省份和相关文旅部门建立文化和旅游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建立梯次格局,有序安全推进专项债券使用问题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印发通知,指导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同时,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也先后印发了《关于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部门间协同,重点关注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关项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项目及产业聚集区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等项目,及时梳理新增专项债券需求,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报送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储备,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168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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