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79号(财税金融类205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1〕第 47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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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新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2019年整合相关转移支付,设立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持续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9—2021年,财政部累计安排农田建设补助资金2160.67亿元,其中,安排粮食主产区1395.13亿元,占同期全国资金总量的64.57%。
 
  一、关于启动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建后使用30年(提高一倍)的标准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对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按每亩2000元补助的标准投入,相应增加财政省级财政补助的问题
 
  (一)关于启动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2019—2021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部署和要求,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编制新一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按建后使用30年标准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时间一般应不低于15年。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国家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保障、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建后使用年限。
 
  (三)关于对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按每亩2000元补助的标准投入,相应增加财政省级财政补助。各地农田建设基础条件和地形地貌差异较大,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形地貌分类制定相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该项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财政部将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相关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中央财政将通过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渠道,继续倾斜支持粮食主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并督促地方尤其是省级财政共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
 
  二、关于构建政府引导、经营者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粮食主产区由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50元标准列财政专项用于管护补助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开展农田运行管护机制探索,部分地区通过财政奖补、管护主体自筹等方式筹措管护经费,管好用好农田基础设施。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推动各地进一步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促进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三、关于对“十二五规划”期间农田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对因投资不足、建设标准过低的项目,“十四五”建设规划中列专项经费完善相关设施的问题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以来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高标准农田清查评估工作。通过清查评估发现,部分已建高标准农田存在设施不配套、工程老化等问题。因此,《规划》提出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的总体要求,在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任务。计划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启动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作,有效提升建设质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4777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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