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40号(财税金融类297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1〕第 48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20日
关联知识
白清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助奖励标准等方面,提出了稳定草原补奖政策的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我们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实施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补奖政策),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将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并入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并将补助标准由原来6元/亩提高到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标准由原来1.5元/亩提高到2.5元/亩,使牧民享受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并调动牧民实行禁牧和限牧的积极性。二是在半农半牧区实行“一揽子”政策,中央财政将资金切块下达,由各省(区)自主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通过两轮补奖政策的实施,草原生态得到了有效恢复。按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完善补奖政策要求,为巩固提升草原生态保护成效,经国务院同意,2021—202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第三轮补奖政策,并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已明确承包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补奖范围的草原面积纳入此轮补奖范围。
 
  二、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
 
  “十四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第三轮补奖政策,全面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牧民科学合理利用草原,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现代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
 
  为确保政策实施的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第三轮补奖政策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四稳定”;坚持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项目单位)”;同时,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综合评价牲畜控制情况和草原生态改善情况,以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成效。
 
  第三轮补奖政策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补奖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按照禁牧面积和草畜平衡面积及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地方落实政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有关省(区)负责补奖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将补奖资金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有条件的地方可用于推动生产转型,提高草原畜牧业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在内蒙古等省(区)实施第三轮补奖政策,巩固草原生态保护成果,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引导牧民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提高农牧业现代化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480
 
  财  政  部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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