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7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7日
关联知识
黄家培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在纵向生态补偿方面。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多层次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2018年起,在分配该项转移支付资金时,进一步考虑森林面积、生态红线面积等因素,重点向包括贵州省在内的长江流域倾斜。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贵州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2.5亿元,同比增加4.2亿元,增幅7.3%。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生态保护予以倾斜支持。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包括支持各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贵州省均衡性转移支付877.5亿元,同比增加55.8亿元,增幅6.8%。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均为财力性补助,贵州省可统筹用于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力度。
 
  在横向生态补偿方面。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准、方式、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签订补偿协议等予以明确。201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了《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财建〔2018〕6号),按照该方案要求,贵州省同四川省、云南省自主协商,签订了赤水河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奖励贵州省2.4亿元。2021年,在原有实施方案基础上,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遵循“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由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贵州省可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推动签订赤水河流域第二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以及在其他跨省流域开展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二、关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已通过多项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污染防治、水利发展、林业草原等多项转移支付政策,支持地方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以及水土流失防治、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发挥了生态补偿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提出的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控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数量的有关要求,在已有相关资金渠道支持的情况下,我们考虑,中央层面不宜再新设生态补偿基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695526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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