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62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1〕第 74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9日
关联知识
余国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各项任务,中央财政通过多项政策渠道予以支持。如二氧化碳与大气污染物同根同源,中央财政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对减污降碳的投入,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等工作,减少煤炭使用、促进能源消费绿色转型。为进一步引导地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鼓励干事创业,真抓实干,2021年我们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地区予以定额奖励”。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构建包括购置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在内的支持政策体系;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对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给予补贴;通过林业草原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资金,支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以及蓝色海洋整治行动等,进一步促进提升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碳汇能力。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范围已涵盖适宜政府支持的应对气候变化重点领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关于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在目前已有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我们考虑不宜再另行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各地落实好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尽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7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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