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增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模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2020年,根据《改革方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的概念,以及资金收入、支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费用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这是目前指导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主要有财政管理、法院管理、检察院管理、委托基金会管理、委托信托公司管理等多种模式。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出台制度办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供规范依据,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规范管理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指导力度。
二、关于探索建立专门管理和监督使用修复资金的公益性基金会,对修复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使用
对“探索建立公益性基金会,对修复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使用”的建议,我们考虑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做法,待实践运行较成熟时,再逐步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如前所述,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方面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各地对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做法不一,管理模式也不同。受运行时间较短等因素制约,各地多数主张继续积极探索,不宜急于推广某一种模式,待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根据实际情况再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凝练成制度并予以推广,强化对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更好支撑改革工作开展。
三、关于完善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的法律法规
修订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环境保护法等衔接,有利于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供规范依据。关于您提出的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我们将在配合相关部门制修订法律法规时,充分研究参考。如果将来公益诉讼单独立法,我们考虑可就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作出规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性质、来源、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后续监管和责任追究等要求,推动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评估鉴定、修复与验收标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跨区域协作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并强化监管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26
财 政 部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