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02号(财税金融类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会函〔2021〕第 8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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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大数据构建国家财务智能化平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信息化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财务共享实践。2013年12月,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提出“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2017年9月,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2号----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用指引》(财会〔2017〕24号),提出“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遵循数据共享原则”。同时,我们拟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开展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财税共享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库”。
 
  关于您提出的“构建国家级贵州智能化财务共享平台”,我们认为这一构想具有充分的前瞻性。目前,财政部正在制定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准备适时启动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财税共享试点工作,未来将逐步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库,开发分析模型,分阶段形成非现场监管能力,支持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审计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监管工作,为会计监管数字化提供支撑。
 
  在以上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您所提意见和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会计数据标准等工作中,发挥贵州省在大数据产业化基础、人才供给、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优势。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3016
 
  财政部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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