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85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99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3日
关联知识
骆沙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激活资本生产要素推进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积极为农业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探索通过转贷款等形式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一是支持农业基础设施领域有关情况。“十三五”期间,国家开发银行累计投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3953亿元,累计支持建设村组道路31万公里、危旧房改造57万户、安全饮水设施20万个,惠及贫困人口2800万人。此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0年投放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7109.87亿元,同比多投放850.67亿元。二是通过转贷款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有关情况。2020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累计发放支农转贷款126.6亿元,贷款余额116.34亿元,比年初增加67.53亿元,增幅138.35%,累计支持小微企业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2204户;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转贷款2119亿元,支持小微企业逾25万户。三是关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有关情况。截至2020年末,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113亿元,贷款余额49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20年累计投放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与提升、国土综合治理等农地提质增效类贷款798.44亿元,同比多投放232.13亿元,截至2020年末,贷款余额1645.86亿元,较年初增加681亿元,增幅70.58%。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各类金融加强合作,依法依规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领域提供信贷支持。
 
  此外,如设立新的、专门支持土壤保护、农地建设等领域的政策性银行,一方面新设机构需相应重新配备人员、铺设机构网点,所需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与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交叉和分工协调等问题,宜慎重研究。
 
  二、关于中小银行风险问题
 
  财政部密切关注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支持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2020年6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2020年安排新增专项债券2000亿元,用于地方政府认购中小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合格资本补充工具,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完善制度、加强指导,配合银保监会严格审核实施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地方按照一行一策稳妥推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公司治理。
 
  三、关于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政策要求,集中用于乡村振兴重点任务
 
  202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明确,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逐步实现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或者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的政策目标。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好有关政策,切实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四、关于加强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双控”业务考核,扩大农业信贷担保规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大力推进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强化政策定位,完善贷款担保机制,着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题,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2017—2020年,全国农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91%。目前,全国农担在保余额2117.98亿元,放大倍数3.4倍,政策性职能逐步发挥。2020年,全国农担共新增1919.9亿元,是2019年同期的1.81倍。其中,18个省份放大倍数超过3倍,1141个县级行政区累计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
 
  2020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各地农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挂钩。
 
  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共32.86亿元,支持全国农担体系建设,扩大农担业务规模,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率和农业融资成本、提高风险代偿能力。目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初步缓解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了乡村产业兴旺和农民就业增收,助推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着力推动全国农担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
 
  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0亿元,较上年增长11.76%。同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明确补贴范围扩大到15大类44个小类172个品目机具种类,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地可以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对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机具给予补贴。此外,为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各地可按规定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六、关于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我们认为,应当鼓励地方自主探索,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要求,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近年来,中央财政发起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补激励和担保费补贴,支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保持了较低费率水平,在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分散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政府不宜直接提供担保或参与风险分担。按照民法典、预算法有关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决策部署,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应对贷款进行担保。三是政府直接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分担企业或个人贷款的风险损失,容易将金融市场风险转嫁为财政风险,同时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评审和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压实企业和个人还款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推动地方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
 
  七、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行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按照国务院要求,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对于代表提出的有一定收益的现代农业设施、乡村建设行动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于上述领域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地方可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统筹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机制,督促地方合规高效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切实提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八、关于推动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
 
  财政部高度重视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8年起,财政部用3年时间,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们已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在安徽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狠抓政策落实,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同时,财政部将切实履行牵头主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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