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水稻保险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水稻保险、水稻大灾保险整合成一个保险,建立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行强制保险
2018-2020年,财政部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财政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于2021年6月24日,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包括江西在内的13个粮食主产省份进一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
《通知》明确,一是逐步整合稻谷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即从2022年起,对水稻大灾保险这一过渡性险种予以取消,但为满足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在内的全体投保农户的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对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予以保留。二是推动建立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动态调整机制。《通知》提出,稻谷等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在测算保障水平时,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数据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三是明确“坚持自主自愿”的基本原则。《通知》要求,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动”的原则运作,且《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亦对此予以明确要求,不宜实行强制保险。此外,对于您提出的“无论是种粮大户,还是种粮散户,实现‘旱涝保收’”的建议,《通知》已将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在内的全体农户纳入保障范围。
下一步,财政部将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狠抓政策落实,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让种粮实现“旱涝保收”。
二、关于调整水稻保险保费分担比例
本次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针对您提出的保费分担比例问题,我们在反复研究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优化调整。《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同时,为减轻农户负担,《通知》未对区县级财政承担比例和农户自缴比例作出要求,由各省份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强政策落实,结合各地财政能力和农业保险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推动承保机构降低费率,减轻基层和投保农户压力,推动水稻种植保险提质增效。
三、关于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制定,做到应赔尽赔
财政部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历来高度重视统一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制定、规范相关标准等方面工作。一是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要求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管理,确保承保理赔数据真实准确,按规定将农业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并抓紧对农业保险历史不实账务进行调整,做到“账实相符”。二是指导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严格审核把关。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审核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时,既要全面审核各项要素,也要审核地方财政尤其是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等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有关方面及时整改,防止出现“协议赔付”,督促承保机构做到“应赔尽赔”,切实推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三是提高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制定。《通知》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目前,我们正在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将涉及财政、农业、气象、防灾等方面的数据整合起来,提高勘察定损精准度。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