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99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93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3日
关联知识
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水稻收入保险试点扩面提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发展稻谷期货市场,完善水稻收入保险定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与期货等金融工具联动。2019年,经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
 
  2016年以来,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全国26个省(区、市)开展了584个“保险+期货”试点项目,74家期货公司与18家保险公司合作参与,涉及天然橡胶、白糖、棉花等品种,在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在稻谷等主粮品种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调节政策,通过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政策性粮食拍卖等宏观调控手段保障供需平衡和价格稳定,稻谷现货市场运行平稳,价格波动较小,各类投资者通过稻谷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较弱。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早籼稻、粳稻和晚籼稻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粳米期货,共计4个稻谷期货品种。2020年,粳米期货日均持仓量2.85万手,日均成交量2.12万手,早籼稻、晚籼稻和粳稻合计日均持仓量439.84手,日均成交量74.98手。
 
  你们所提的关于“加强稻谷期货市场建设,增加稻谷期货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制定规范化的市场交易制度”的建议,对于推进稻谷期货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现货种植结构不断优化,优质稻种植面积持续增加,并已成为当前市场化购销的主流。现行晚籼稻期货基准交割品与米厂的采购标准尚有差距,难以充分满足产业客户的需求。2020年7月,郑商所修订晚籼稻期货规则,将期货交割标的定位于优质晚籼稻,优化相应指标并调整替代交割品。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密切跟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以及农产品收储制度、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稻谷期货合约标准、交割库布局、升贴水安排等,更好地发挥品种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价格参考和风险管理工具,并积极推进稻谷相关期货期权品种研发工作。
 
  你们所提的关于“选择成熟的稻谷期货产品,结合水稻收入保险协同发展,提高水稻收入保险的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的建议,对于完善水稻收入保险定价制度具有积极意义。在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中,保障额度的核心确定要素为价格指标,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为科学设定保障水平提供重要参考。运行稳定、期现相关性强和产业参与深入的期货期权合约可作为收入保险综合费率的重要厘定依据。现有稻谷期货品种中,2019年上市的粳米期货较为活跃,但是作为期货新品种,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强粳米期货市场的培育工作,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的制度体系,持续做好“保险+期货”试点相关工作,总结试点经验,优化运行机制,提升农户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助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
 
  二、关于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巨灾具有概率低、损失大等特点,你们所提建议对于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重要意义。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已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一是直保层面建立了大灾准备金制度。财政部在2008年探索建立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按照种植业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在鼓励再保险的基础上,分险种、分地区确定了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提出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截至2020年底,保险机构累计积累大灾风险准备金约50亿元。二是再保层面成立了国家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报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财政部出资90亿元牵头成立了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风险分担和数据信息支持,推动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标志着我国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三是地方层面对大灾风险分散措施进行了探索实践。在中央统一政策基础上,地方结合实际,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措施进行了探索,为建立全国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累了经验。从地方实践看,江西省从农业保险经营盈余中提取50%作为准备金;黑龙江省通过3亿元大灾风险准备金和再保险安排,保证了大灾后农业保险的及时赔付和稳定经营。此外,关于你们所提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建议,对于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市场化机制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综合考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边界等多方面因素,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进一步统筹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承保机构层面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合理界定保险机构、再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等职责边界,统筹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建立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全链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关于建立水稻收入保险多级财政支持体系
 
  2018年-2020年,财政部在6个省份的24个产粮大县开展了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汇报。财政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于2021年6月24日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进一步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一是将水稻收入保险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建立多级财政支持体系。《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同时,《通知》对于区县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和农户自缴比例未作要求,正如你们所建议的,通过制定合适的补贴比例解决投保人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因地制宜,按照不同风险保障需求设置保障水平。《通知》提出,稻谷等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最高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分地区农产品成本收益数据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同时,为满足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在内的全体投保农户的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通知》明确提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三是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加强承保机构管理,并引入再保险支持。《通知》要求以“体现金融普惠”为原则,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同时,要求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将更多保费收入用于支付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户利益,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下一步,财政部将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会同有关方面狠抓政策落实,及时安排资金,确保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稳妥推进并取得实效。同时,财政部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种粮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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