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32号提案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金函〔2021〕第 91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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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保费补贴额度,完善保费补贴制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正如您所建议的,近年来,财政部逐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在相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保费补贴额度。近五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087.66亿元,其中2020年拨付285.39亿元,同比增长7.5%,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引导和使用效果放大145倍。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5亿元,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目前,补贴品种已由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区和各经营主体,包括您所提贫困地区、产粮大省等,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保障水平逐步提升,如关系国计民生的稻谷、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其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正逐步由保直接物化成本(约450元/亩)向保完全成本或种植收入(约910元/亩)转变。
 
  (二)加快制度建设,完善保费补贴制度。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5月29日,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年9月由四部门联合印发,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遵循。财政部作为牵头部门,从制度、政策、资金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明晰农业保险分工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推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是优化完善保费补贴制度。目前,财政部已启动修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结合财政能力和农业保险发展需要,实现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愿保尽保”,科学测算、及时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此外,财政部将适时启动农业保险条例修订或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三是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财政部不断适应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印发《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规范承保机构经营行为,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助力形成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长期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三)压实地方责任,提高补贴资金效益。近期,财政部重点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和资金审核拨付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正如您所建议的,财政部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保费补贴管理责任,承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事权。一是抓紧出台配套落实措施。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加快出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强化与市县财政部门、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管理规范,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形成全流程、全覆盖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二是加强基础数据留痕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做到可检验、可追溯、可追责。同时,我们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申请和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后,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三是鼓励地方开展创新试点。在符合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承担相应事权,落实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责任,推动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全链条”农业保险管理体系。
 
  下一步,财政部将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角度出发,围绕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倾斜力度,把握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方向,紧扣农业保险发展目标,聚焦对标《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差异化补贴政策
 
  您所提关于“鼓励地方财政补贴向特色农产品保险倾斜”、“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主要向重要农产品生产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深度贫困地区以及产粮大省倾斜”等方面建议,对于推动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推进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财政部鼓励地方和承保机构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在内蒙古、山东等10省份开展了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支持试点省份自主自主选择不超过2个特色险种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30%、东部地区25%。2020年,财政部进一步扩大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范围,由2019年的10个省份扩大至20个省份,支持地方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选择不超过3个地方优势特色品种申请中央财政补贴。正如您所建议的,财政部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份纳入了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围,并要求试点省份首先将贫困县纳入支持范围,原则上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不超过5%。
 
  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支持地方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结合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地方实际情况,统筹研究财政差异化补贴比例事宜,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深度贫困区以及产粮大省的倾斜力度,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
 
  三、关于建立适度合理的保费补贴比例
 
  您所提关于“研究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比例”、“逐步减轻或取消市县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负担”等方面建议,对于减轻基层财政压力、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制订农业保险政策时,财政部高度重视保费补贴比例的科学性、合理性。以近期扩大实施范围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为例,经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于2021年6月24日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进一步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一是结合实际确定中央和省级补贴比例。正如您所建议的,财政部结合农业保险发展趋势和地方财政能力等实际情况,会同13个粮食主产省份,针对补贴资金和补贴比例进行了反复研究测算。《通知》提出,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二是降低农业大省兼财政弱省的财政压力。虽然在中央财政区域性政策(如转移支付)所沿用的经济地理划分中,黑龙江省、吉林省属于中西部地区,辽宁省属于东部地区,但考虑到东北地区财力较弱,宜参照补贴比例较高的中西部地区实施政策,《通知》将辽宁省作为“东北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实施相同补贴比例。三是减轻市县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负担。《通知》对于市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和农户自缴比例未作要求,可由省级财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近期,财政部对农业保险费率进行了摸底统计,并对保险费率较高的省份进行了指导,要求各地承保机构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推动降低各级财政补贴负担,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下一步,财政将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以“提质增效、精细管理”为目标,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稳定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1078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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