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助推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银担合作监督机制
近年来,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制。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担保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2020年8月,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突出监管考核的政策导向,加大对银担合作的监管支持。其中,明确银保监会将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银保监会已将2020年全国第一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汇总整理后发送至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合规审慎经营原则,积极与其开展合作。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融资担保监管规制,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引导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二、关于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机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2021年4月,财政部印发通知,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
继续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2019年以来,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共推出三批约180个试点城市,安排专项资金约71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为助推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鼓励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纳税人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融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偿损失,可在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后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均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019年12月,财政部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引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发挥行业龙头作用。2021年1-6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3215.3亿元、24.93万户,同比分别增长36.6%、90.3%,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1万亿元。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5%,较上年同期下降0.16个百分点。积极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已在11家全国性银行、23个省(区、市)实现业务落地,累计业务规模98.52亿元。
2020年5月,财政部牵头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引导更好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功能。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代偿补偿机制,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推动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落实落细尽职免责和代偿损失核销制度,建立“敢担、愿担”的长效机制,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
四、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整合工作。在中央层面,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有关方面开展“信易贷”、“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工作,指导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息、工商年检、行政处罚等信息作为授信审批、风险预警、贷后管理等依据。在地方层面,推动地方政府整合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浙江、河南、重庆、江苏、广东等多地信用整合已见成效。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推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凝聚合力,完善政策支持措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金融司 010-68553262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