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63号(财税金融202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预函〔2021〕第 103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年7月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7月9日
关联知识
侯桂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边境地区事权与财力匹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较为系统地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出了总体部署,要求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的财政事权。在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不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拨付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同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中央财政积极推进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目前已出台的相关领域改革方案,考虑边境地区承担守边戍边、边防管控等国家安全战略特殊事务,边境地区相关事项已更多划分为中央事权,并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对于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共同财政事权,主要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差异等实行差别化的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例如,中央财政对云南等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共同财政事权,承担80%的支出责任,高于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此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边境县与省、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应由省级财政研究确定。
 
  二、关于加大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为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中央财政设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边疆治理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建立了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对云南等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49.43亿元,规模位居全国第一,由云南省统筹用于陆地边境事务、边民补助、护边员补助、海洋管理事务、口岸补助、边贸补助和特殊事项等。另外,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补助力度。上述转移支付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民生改善和边境事务等方面。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边境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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