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 《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流通函〔2021〕第 322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工作,现将《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以下简称《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工作底数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指南》确定的量化目标、建设标准等,组织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旗)对县域商业发展现状进行摸底,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准确。重点围绕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农村物流“三点一线”等约束性指标,摸清现有网点数量、建设规模、主要功能、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形成“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工作底数。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意见》《指南》确定的“十四五”时期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工作摸底情况,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确定到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重点举措,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
 
  三、健全考核机制
 
  各省级党委农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切实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清单、台账、季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四、加强总结推广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摸底情况,并登录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在线填报。各地应于12月底前完成摸底工作,并将2021年度工作总结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有关省级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备案。《指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商务部。
 
  联系方式:商务部流通发展司010-85093700/3762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邮政局办公室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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