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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 102 号
【法规类别】
其他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8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1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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