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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