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海关史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史发〔2021〕第 10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驻署纪检监察组,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海关总署海关史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挖掘、收集、整理海关历史资料,特别是迅速开展抢救征集见证党领导下红色海关历史和新中国海关历史口述史料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重点面向海关离退休人员以及“海关世家”、“原检世家”征集,鼓励向海关亲属、社会友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征集,也包括一些重大历史事件的个人回忆录等资料的征集。对亲历(见闻)者年事已高、亲历(见闻)发生时间久远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优先征集。
 
  二、征集内容
 
  以国家档案局《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DA/T 59—2017)为指导,全面梳理汇总以往海关系统(包括原关、原检)各单位已经制作、收集的包括口传史料、回忆录、调查记、访谈录等各种形式的海关口述史料。同时广泛征集重点线索,抢救性挖掘、整理、采集一批新的口述史料。口述史料可以不同形式、不同类型、不同格式的载体和文件组成,主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数码录音、数码录像音视频文件、纸质照片、数码照片,录音录像文字转录形成的电子文稿及已整理成文字的纸质材料。
 
  开展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以下简称“抢救征集工作”)过程中,接受文献、实物史料的捐赠,并根据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复仿制、购买等其他征集途径。
 
  三、工作分工
 
  成立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海关史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关史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厅、财务司、离退局、博物馆、关史办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派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海关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执行小组。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关史办负责制订《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负责此次抢救征集工作成果汇总、史料编辑和汇集出版。
 
  离退局负责在全国海关离退休人员中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提供全国海关离退休重点人员名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征集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海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博物馆负责邀请有关专家开展口述史抢救征集工作的培训并对抢救征集工作进行指导。
 
  博物馆、办公厅负责对本次抢救征集工作中征集到的文献、实物史料清单进行鉴别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接收保管。
 
  财务司负责本次抢救征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各直属海关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关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主办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关区抢救征集工作落细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时间安排
 
  本次抢救、征集工作的时间集中安排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1年11月底)。
 
  关史办牵头制订下发开展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的通知;成立中国海关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组,研究确定海关总署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对象名单、征集主题和提纲,形成工作预案;完成对参与口述史抢救征集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底)。
 
  总署机关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海关单位认真回顾、梳理以往已经制作、收集的海关口述史料,整理汇总后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关史办。
 
  总署、各直属海关单位按照预案开展抢救征集工作,采集一批新的口述史料。各直属海关单位新采集整理的口述史料,以及征集到的文献、实物史料清单,于2022年2月底报关史办。
 
  (三)汇总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底)。
 
  关史办对征集到的全部口述史料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形成电子文稿保存;办公厅、博物馆对征集到的文献、实物史料清单进行鉴别和评估,按相关规定进行接收保管;关史办对全国海关开展口述史料抢救征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报海关总署海关史研究工作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一是总署机关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海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四史”学习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回顾总结海关光荣历史、优良传统结合起来,深入领会加强海关史研究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完成好中国海关史料抢救征集工作。
 
  二是总署机关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海关单位征集史料要增强“为明天收藏今天”的意识,注意征集、保护当代海关发展见证物,采集编写好当代海关口述史。对有重大意义的珍贵史料,应以长远发展眼光,坚持积少成多、集腋成裘,不要漏征漏采。
 
  三是总署机关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海关单位要注意做好史料征集的基础性工作。对此前已经征集或出版的此类史料,要做好清单汇总、造册、建档、保管等工作;对新征集到的史料,要做好原始记录,征集时要妥善保管与征集之物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及时造册建档。以上方案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关史办。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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