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法发〔2020〕第 179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10月30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署内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作为口岸执法部门,实施出口管制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为切实做好《出口管制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是在总结出口管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的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口管制作出全面规定,对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出口管制面临风险和挑战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把关的高度,充分认识《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出口管制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全面有效落实到位。
 
  二、深入学习宣传,营造贯彻实施《出口管制法》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出口管制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出口管制法》专题学习,将其纳入海关“八五”普法规划和海关全员法治教育培训课程,要准确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原义、精神实质、主要内容,特别是与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管职责相关的重点制度,要切实做到学以致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对有关出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普法力度,增进其对有关出口管制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促使其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要充分利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8·8” 海关法治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讲和制度解读,为《出口管制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严格依法把关,切实将《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海关依法承担对出口管制货物实施监管、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等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在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出口管制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立足海关监管职责,紧密结合执法实践,在保证有关出口管制措施执行到位上狠下功夫。对于两用物项、军品等适用出口管制的货物,要认真验核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对于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但企业未主动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的,要依法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要严格查处海关依法管辖的出口管制相关违法行为。要及时清理与《出口管制法》规定不一致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与《出口管制法》相衔接的业务制度和作业规程,夯实完善法律实施的制度保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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