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不丹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动植函〔2020〕第 22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11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20年10月31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公布不丹萨姆奇县(Samtse)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易感动物有1239头牛,其中147头发病,3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不丹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不丹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不丹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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