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税函〔2020〕第 7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7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0年3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自2020年2月20日起,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关税〔2020〕4号文件关于取消免税额度管理的规定,总署对《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25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是: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数量”。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经确认的进口单位,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范围内,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修改为“经确认的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由产业主管部门在有关单据中标注确认”;同时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和数量”。
 
  (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共2处“和数量”;并将该款中的“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以及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修改为“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或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
 
  (四)删除第五条,有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五)修改附件1至附件3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本通知附件123
 
  二、对于2020年2月20日前已征税进口的有关种子种源,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财政部不再会同相关部门核定2020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对有关进口单位2020年申请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主管海关对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进行审核。
 
  四、请主管海关将本通知有关规定告知有关进口单位。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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