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财函〔2019〕第 300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1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海关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有效处置走私冻品,在总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开展走私冻品归口地方政府处置试点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推广海关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统一处置的政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归口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建立健全地方主管部门与海关的联系配合机制。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后应移交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于依法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由地方主管部门统筹当地资源组织实施。处置完毕后,地方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包括处置方式、处置量、仓储费、处置费等)反馈海关,各级海关要逐级上报海关总署汇总。
 
  四、海关总署每年年初向财政部提供上年度移交地方统一处置冻品的数据,中央财政通过加大缉私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的方式对地方予以支持。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应主动与地方主管部门建立联系配合机制,协商确定在扣冻品及以后查获冻品移交地方主管部门统一处置的具体措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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