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964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署统函〔2019〕第 229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9年7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9年7月3日
关联知识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国际贸易数据统计方式的建议》(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综合经济类第1964号)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分别按照“实际发生地”和“口岸通关数据”两种口径进行统计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统计的任务是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海关发布的统计资料不作为考核外贸业绩的依据。
 
  二、海关根据联合国推荐的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制定海关统计制度,编制海关统计资料,供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使用。为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对外贸易情况,发布的海关统计资料除按“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所在地”口径编制外,还包括“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和“进出口海关关别”等口径编制的统计报表,并定期对全社会公开发布,可以满足您的建议要求。具体内容见《海关统计》月报表9“进出口商品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总值表”、月报表10“进出口商品关别总值表”。
 
  三、如需要了解具体信息,请通过登陆海关总署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的“海关统计”栏目,或阅览《海关统计》(月刊)等方式查询获得。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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