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驻署纪检监察组,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已经1月25日总署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各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任务分工表》(见附件)所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序推进改革,综合部门要切实完善各项保障机制。各直属海关要在总署统一部署下,积极承接改革项目,创造性地推动改革落地生效。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重业务、科技、制度统筹推进,同步防范执法、廉政和管理风险。同时,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内外宣传,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5日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
为持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海关,深入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紧扣重要战略机遇新内涵,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进政治建关、改革强关、依法把关、科技兴关、从严治关,以“统一执法、分类施策、精准监管、协同高效”为原则,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框架下,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到2020年,建立高效便捷的申报制度、协同优化的风险管理制度、衔接有序的监管作业制度、统一规范的通关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区域海关监管制度,形成符合新职能需要的监管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现行申报制度,实施“两步申报”。
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企业无需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第一步凭提单概要申报即可提货,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第一步提货申报,企业凭提单信息,提交满足口岸安全准入监管需要等必要信息进行概要申报,无需检查的货物即可提离,涉税货物需提供有效税款担保。
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合格评定、海关统计等整体监管需要的全面信息及单证。
基本流程:舱单提前传输—第一步提货申报—准入检查/货物提离—第二步完整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放行/结关。
实施“两步申报”的同时,继续保留“一次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货物适用“两步申报”。
(二)改革风险防控方式,实现“两轮驱动”。
以随机抽查掌控风险防控覆盖面,以精准布控靶向锁定风险目标,构建随机抽查与精准布控协同分工、优势互补的风险统一防控机制。
实施科学随机抽查。依据科学抽样原理和方法,建立跨部门随机抽查决策机制,综合国别、航线、口岸和相关政策特殊需要等,建立随机抽查规则,形成覆盖全面、评估客观、震慑有力、规则相对稳定的随机抽查模式。
提升精准布控水平。依托大数据、情报信息、人工智能和专家研判等,强化人工风险分析,突出布控精准性;强化布控指令运行评估,注重布控有效率。对风险目标实施精准识别,建立实现精准打击的风险布控规则。
强化风险协同防控。业务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需要,负责提出风险规则需求并规范检查要求。风险管理部门统筹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相关需求,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下达布控指令,及时对内发布风险预警。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根据辖区口岸特点,加强风险信息收集,畅通布控需求渠道,强化布控指令执行,完善执行反馈机制。
(三)改革监管作业方式,实行“两段准入”。
将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视为口岸放行,以口岸放行为界,根据“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分段实施“准许入境”“合格入市”监管。
在卡口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禁限管制(核生化爆、毒品等)、重大疫情、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须在口岸放行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口岸不具备监管条件的隔离检疫、冷链仓储、粮谷加工、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等,可在卡口外海关指定场所实施“准许入境”监管。
在“准许入境”监管中,对检查结果符合规定方可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合规提离;对无需等待检查结果可予提离的口岸检查货物,实施附条件提离,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发现问题须及时召回。
在卡口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非高风险商品检验、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可在口岸放行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合格入市”监管可在口岸放行前与“准许入境”监管合并实施。
(四)改革寄递通关模式,形成“两类通关”。
逐步将邮寄、快递、跨境电商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针对邮寄、快递的物品及该渠道的小批量、多批次货物,统一规范通关模式,形成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两类通关”。
统筹系统建设。集成整合邮寄、快递渠道现有信息化系统,推进实现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数据互联互通、监管协同联动。
规范通关监管。将C类快件纳入货物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推进邮件和A类、B类快件通关整合。根据寄递渠道特点设置差异化申报要求,简化申报项目。推动企业向海关全面开放交易、支付、物流等数据,获取原始数据,强化数据验证。对接邮政、快递、仓储、场站等企业生产作业系统,布控查验指令直接作用于生产分拣线,自动挑拣检查目标。
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寄递渠道监管制度。推动建立寄递渠道跨境电商统计机制。推动对寄递收发件人实施海关信用管理。
(五)改革特定区域监管模式,推进“两区优化”。
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放型经济重要平台和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
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区内以电子账册和稽核查管理为主要方式,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全面推广企业自主备案、自定周期、自主核报、自主缴税;依托生产加工企业ERP系统、仓储物流企业WMS实施联网监管、账册自动审核、自动核销,基于数据监测和风险分析对异常线索开展稽核查。厘清卡口管理职责,明确功能定位,强化信息采集触发功能。检疫及出境检验的口岸查验、高风险入境检验在“一线”实施,非高风险入境检验在“二线”实施。对“二线”入区货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实施分送集报管理。简化区内、区间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实现数据自动比对。
优化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率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功能;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试点取消工单核销和单耗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创新服务贸易海关监管制度。
三、配套制度与保障机制
(一)配套制度。
1.完善舱单管理制度。优化运输工具申报管理并与舱单管理有效衔接,落实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健全并落实舱单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承运人及货运代理人等舱单传输人的传输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运输工具及舱单管理有关处罚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
2.完善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与各种税收担保制度相适应的总担保制度。推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改革,推广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方式。
3.完善提前申报制度。加强与口岸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协同,依托“两步申报”,支撑进口提前申报,推动实现进口卸货直提;完善出口提前申报管理,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现运抵直装。
4.完善主动披露制度。建立健全主动披露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资信和行为分析,完善主动披露的认定、处置等程序和要求。建立自报自缴容错机制,对企业自行发现并提出修正申请的涉税申报错误,经海关认定确属工作差错的,不作为案件线索移交。
5.提供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处置服务。应企业申请,海关可对企业拟进口商品的样品提供预先归类咨询服务;或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对企业拟进口商品同步开展安全质量预评估和预先归类咨询,为后续进口提供通关便利。
6.完善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基于信用管理,构建集中审核、实地稽核查、协同监管“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加工贸易监管制度体系。优化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实施全程电子化管理。
(二)保障机制。
7.加强法律法规保障。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改革进程,做好法律规范立改废释工作,健全海关法律法规体系。
8.优化职能实现方式。厘清职能管理和执行管理边界,推动职能归口管理。建立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检验结果适用于全国。实施直属海关稽查集约化、核查属地化管理。统筹行政处罚事项,优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维护海关现场执法权威的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机制建设。
9.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将H2010通关系统、e-CIQ主干系统功能整合到新一代海关信息系统。提升监管装备科技水平,全面开发应用智能审图等技术,加快研发快速、准确、高通量的进出口检验检测方法。统筹全国实验室资源,优化功能布局,推进检测结果实时反馈、共享共用。健全信息资源、系统应用功能目录管理,支持全国海关调用信息资源、使用相关功能。
10.强化大数据应用。以企业和相关自然人为基础,科学规范收集数据信息,构建完善的海关大数据池;保障数据安全,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强化大数据应用基础建设,丰富和升级大数据分析工具,建立国内领先的大数据应用平台;全领域加强大数据应用,提高海关洞察力。
11.建立业务指标体系。统筹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进基础业务数据标准化,加强数据质量科学管控,建立全国海关统一的业务指标体系,区分核心指标、一般指标等属性,实施目录管理,由一个部门统筹发布。深化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统一全国海关业务岗位设置,实施目录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及其对应的信息化系统角色权限,统一维护、自动授权。
12.完善业务运行监控体系。依托口岸运行监控指挥中心,分级建设运行监控平台,构建总署、直属海关、重点隶属海关口岸监管业务运行分级监控体系,实行“综合部门定标、职能部门定需、全员分级应用”的运作模式,承担通关全过程全领域运行状况监控展示、辅助指挥、内控监控、督办问效、应急管理及重大活动运行保障等职责,及时发现、分析、处置现场通关异常、违规操作、管理不当、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链条监督制约权力运行。
四、推进步骤
按2019年和2020年两个时间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2019年: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下,研究制定各项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两步申报”、风险防控“两轮驱动”、“两段准入”三项改革互为支撑,协同完成流程设计和系统改造,率先启动试点并一揽子协同推进;推进邮件和A类、B类快件通关整合,将C类快件纳入货物的一体化通关管理;研究细化特定区域监管改革举措,其中“两步申报”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相关配套保障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0年:相关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适时在全国海关推广;形成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两类通关模式并行的通关格局;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制度“双优化”。形成职能优化、管理协同、运行高效的新海关业务管理体系。
附件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节点或分解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协办部门
|
1
|
两步申报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6
|
综合司
|
国口办
风险司
关税司
卫生司
动植司
食品局
商检司
统计司
监管司
企管司
科技司
信息中心
数据中心
|
分步推广实施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2
|
两轮驱动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6
|
风险司
|
综合司
卫生司
动植司
食品局
商检司
监管司
科技司
信息中心
|
分步推广实施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3
|
两段准入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6
|
综合司
|
风险司
卫生司
动植司
食品局
商检司
监管司
科技司
信息中心
|
分步推广实施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4
|
两类通关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6
|
监管司
综合司
|
国口办
风险司
关税司
卫生司
动植司
食品局
商检司
统计司
企管司
科技司
信息中心
数据中心
|
分步推广实施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5
|
两区优化
|
制定实施方案
|
2019.6
|
企管司
监管司
|
国口办
自贸司
风险司
关税司
卫生司
动植司
食品局
商检司
科技司
信息中心
数据中心
|
分步推广实施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6
|
完善舱单
管理制度
|
|
2019.12
|
监管司
|
政法司
企管司
|
7
|
完善海关税
收担保制度
|
|
2019.12
|
关税司
|
政法司
|
8
|
完善提前
申报制度
|
|
2019.6
|
综合司
|
国口办
政法司
监管司
统计司
|
9
|
完善主动
披露制度
|
建立健全主动披露相关管理制度
|
2019.12
|
企管司
|
政法司
关税司
缉私局
|
10
|
提供进口商品样品预先
处置服务
|
|
2019.12
|
关税司
商检司
|
综合司
政法司
|
11
|
完善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
|
2019.12
|
企管司
|
风险司
自贸司
|
12
|
加强法律
法规保障
|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政法司
|
相关司局
|
13
|
优化职能
实现方式
|
优化职能管理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综合司
|
相关司局
|
第三方检验
结果采信
|
商检司
|
稽核查管理
|
企管司
|
口岸安全联合防控
|
风险司
|
14
|
突出科技
支撑作用
|
将H2010通关系统
和e-CIQ主干系统
整合入新一代系统
|
2019.12
|
科技司
|
信息中心
数据中心
相关司局
|
方案涉及科技保障
的其他事项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15
|
强化大数据应用
|
|
2020年前持续推进
|
风险司
|
相关司局
|
16
|
建立业务
指标体系
|
业务指标目录管理
|
2019.12
|
统计司
|
相关司局
|
岗位目录管理
|
2019.12
|
综合司
|
相关司局
|
17
|
完善业务运行监控体系
|
|
2019.12
|
监管司
|
相关司局
|
备注
|
各直属海关在总署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