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第 11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