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第 11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