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 3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关联知识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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