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发〔2021〕第 23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12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切实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总署组织制定了《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推进过程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基层海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实用性差、法治意识薄弱、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全面部署推进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到2023年底前,隶属海关全面落实《指引》要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海关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显著提升,打通海关服务企业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各级海关切实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二)坚持利企便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理念,各项工作部署均要着眼于群众实际需求、落脚于群众是否满意,确保工作成果惠及于民。
 
  (三)坚持争先创优。坚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开展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标各地方、各部门先进标杆,比学赶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打造海关系统政务公开品牌。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关区目录。2022年4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对照《海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各自实际,组织所属隶属海关进一步梳理、补充、细化、明确《目录》中各项要素,编制完成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开。
 
  (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4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制定本关区推进落实《指引》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函报总署办公厅备案
 
  (三)全面部署推进。2022年8月底前,各直属海关要至少选择1至2个试点隶属海关,完成《指引》对标任务;2022年12月底前,推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隶属海关完成《指引》对标任务;2023年底前,推动所有隶属海关符合《指引》要求。
 
  (四)创建优秀品牌。用2到3年的时间,推出一批在系统内外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层海关政务公开优秀案例和服务品牌,引领全系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创新、保持先进。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协作推进,共同推动。总署办公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持续跟踪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署内各部门要带头落实公开法定职责,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从源头上即明确本领域、本条线信息公开要求;各直属海关办公室是关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带动各隶属海关和职能部门落实推进任务。
 
  (二)抓好统筹协调。各级海关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与文明单位(窗口)创建、基层党建、政风行风建设、志愿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公示等工作统筹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不搞重复建设。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直属海关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思路,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及时提炼总结关区经验做法,做好试点示范推广工作。总署将在政务公开考核中加大基层政务公开成效考核权重,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工作交流,加强信息宣传力度,适时推出一批海关基层政务公开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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