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452号(关于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联网运行)

  • 【法规文号】联合公告〔2010〕第 145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
  • 【废止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农业部、海关总署农药进出口管理电子联网核销系统将于2010年10月18日正式联网运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8日起,农业部将启用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见附件)。同时,停止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及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此前签发并仍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证明,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二、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三个月。有关进出口单位登陆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moa.gov.cn)“在线办事”栏目提交电子申请,并向农业部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农业部签发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并将相应电子数据发送海关。
 
  三、农药进出口单位持农业部签发的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和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根据农业部签发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验核相应的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和其它有关单证,接受报关。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可在证面签发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四、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产品,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由海关留存,与报关单一并归档;第二联由农业部留存。
 
  六、登记证明未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有关进出口单位仍持纸质登记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对证面内容如有疑问,可联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验核真伪(电话:010-59194076,传真:010-65937006)。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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