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 【法规文号】财库〔2022〕第 3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2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 政 部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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