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税管函〔2022〕第 6 号
  • 【法规类别】海关规范性文件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13日
关联知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现就“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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