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服贸函〔2021〕第 101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1年3月1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国际货运代理是服务贸易和现代物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通产销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支撑。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掌握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运行和发展情况,指导企业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进一步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现就做好2020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以及《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规定,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承担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和国际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有关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由交通运输局负责,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国际货代企业业务备案和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相关工作,所在地设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请会同地方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2021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已进行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www. mofcom.gov.cn/mofcon/typt. shtml),在服务贸易项下货代企业备案栏目申报2020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现有国际货代重点联系企业,于5月15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2020年《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表(年报)》,如需调整现有重点联系企业名单,请于5月10日前向中国货代协会提出,并按照《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确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整。
 
  四、各地开展企业业务备案和重点联系企业工作时要加强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并督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重点联系企业认真及时完成业务备案和数据信息报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主动为企业填报数据提供指导和便利。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货代协会在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作用,密切跟踪行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企业困难和政策诉求,做好信息报送和问题反映;根据各地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指导企业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配合做好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使用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鼓励中国货代协会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扩大试点使用,加快发展“一单制”全程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助力稳外贸畅通国际物流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服贸司或中国货代协会联系。
 
  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贸司:袁海英
 
  电话:010-6519737565197039
 
  传真:010一65197381
 
  中国货代协会:满奕 王丽
 
  电话:010-69698789-3922
 
  69698789-3929
 
  传真:010一64916401
 
  电子邮箱:manyi@cifa.org.cn
 
  wangli@cifa.org.cn
 
  商务部
  201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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