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第 1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26日
关联知识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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