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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