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函〔2022〕第 8 号
  • 【法规类别】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协调配合,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要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促进优胜劣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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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 在 2022年2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进行解读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批复》进行了解读。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2021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2015年以来,国务院已分五批设立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覆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的试验田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发展格局。
 
  商务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了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政策框架,面向全国复制推广近70项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据海关统计,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5年增长近10倍,2021年进出口额达1.98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5%。
 
  跨境电子商务是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新设一批综合试验区,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激发外贸主体活力,提升外贸运行效率,稳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实现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融合。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明确,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综合试验区。此次扩围后,综合试验区在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实现全覆盖。新设综合试验区将继续开展先行先试,并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零售进口监管等政策措施。
 
  《批复》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复制推广前五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批复》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发挥综合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和规划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商务部将按照《批复》要求,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实抓好《意见》落地见效,持续完善支持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新设综合试验区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三是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指导服务,复制推广好现有成熟经验做法,支持综合试验区继续大力探索创新,支持企业打造要素集聚、反应快速的柔性供应链,共建共享海外仓,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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