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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法规文号】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 507 号
【法规类别】
其他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8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2年1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
进口
管理办法》规定,
农业
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
进口
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
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
进口
单位
进口
兽药时,应向
农业
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
进口
兽药通关单》。
进口
单位凭《
进口
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
进口
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
兽药管理目录.xls
农业
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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