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 【法规文号】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 50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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