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1月,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明确了资金实施期限,并对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出要求。今年6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规定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方面的具体责任,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支渠道,结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新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该项补助资金通过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
二、各地应进一步完善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流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分配补助资金的建议申请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并提供与资金分配测算相关的数据。财政部门根据标准及退役军人事务等军地部门提供的人数等基础数据,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退役军人事务、财政等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退役军人部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