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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关税〔2022〕第 4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税收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14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22年2月14日
关联知识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事业单位
进口
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
免征
关税、
进口
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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