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通知

  • 【法规文号】署办动植函〔2022〕第 4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年2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2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哈萨克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卡拉干达州(Qaraghandy)1家农场1月3日发生O型口蹄疫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25头牛和40只绵羊,其中2头牛发病,暂无动物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哈萨克斯坦的进境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哈萨克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5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