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
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
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
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